欢迎光临徐州立信税务师事务所
130 835 31608
English | 简体中文
当前位置: 主页 > 在线税务顾问 > 甲、乙两企业合作建房,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,工程尚未竣工,产权证也没有办理。现甲、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,

甲、乙两企业合作建房,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,工程尚未竣工,产权证也没有办理。现甲、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,

时间:2016-03-24 19:52  来源:未知   点击:

答:根据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规定,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。因此,甲、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。

0516-85708695

服务时间:9:00 - 18:00

地址: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88号财富广场B座8F